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9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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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9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9203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本金新台幣(下同)玖拾陸萬元部分超過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支票,金額共計玖拾陸萬元部分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算,債權人超過部分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