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田慧賢┌───────────────────────────────────────────────┐│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宏兆電子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埤│98年12月12日│15,574元│0000000││││司│頭分行│││││├──┼───────┼───────┼───────┼────────┼────────┼──┤│002│宏兆電子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埤│98年12月22日│19,580元│0000000││││司│頭分行│││││├──┼───────┼───────┼───────┼────────┼────────┼──┤│003│宏兆電子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埤│98年12月29日│17,760元│0000000││││司│頭分行│││││├──┼───────┼───────┼───────┼────────┼────────┼──┤│004│宏兆電子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埤│98年12月29日│17,980元│0000000││││司│頭分行│││││├──┼───────┼───────┼───────┼────────┼────────┼──┤│005│宏兆電子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埤│99年1月6日│22,270元│0000000││││司│頭分行│││││├──┼───────┼───────┼───────┼────────┼────────┼──┤│006│宏兆電子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埤│99年1月15日│17,980元│0000000││││司│頭分行│││││├──┼───────┼───────┼───────┼────────┼────────┼──┤│007│宏兆電子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埤│99年1月20日│13,000元│0000000││││司│頭分行│││││├──┼───────┼───────┼───────┼────────┼────────┼──┤│008│宏兆電子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埤│99年1月28日│30,760元│0000000││││司│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