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679號
原   告  吳碧珠
被   告  潘冠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
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九年一月十五
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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