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交簡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交簡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耕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續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耕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湖交簡字第48
4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68,000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及
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柯怡如、王芷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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