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315號聲請人 楊壹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程凱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由於聲請狀記載「約」11
1.1.3,日期不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315號聲請人 楊壹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程凱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由於聲請狀記載「約」11
1.1.3,日期不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