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07號聲請人 蔡隆村 代理人 袁錦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程美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409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148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24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7GX0000000-0110000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7CX0000000-015000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9GX0000000-0117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0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7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