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張玉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孝忠 、 楊曜瑞 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