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27號原告 張茂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學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繕本一份,由本院代為送達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法院應判命被告所為具體之給付內容)。
二、訴訟標的、特定請求權基礎及其基礎原因事實。
三、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之全部相關證據資料。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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