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告 陳榮驊
原告與被告 柯競閎 即 柯品佑 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5,750元(計算式:1,000,000元+1,425,750元=2,425,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