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05號聲請人 林義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敏儀林耀仁林秋儀林俊仁 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
聲請人至遲應於前開核定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載明其標的金額。查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自聲請狀送達之翌日起至聲請人生存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前各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7,500元,而聲請人係71歲男性,依內政部統計處頒布之99年臺灣省簡易生命表記載,71歲之男性平均餘命為13.57年,期間已超過10年,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本件標的金額應以10年之總數計算之,爰核定本件標的之金額為3,600,000元(計算式:10年×12月×30,000元=3,600,000元)。
二、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標的之金額為3,600,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聲請費2,00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標的金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聲請人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聲請費2,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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