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58號原告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成 訴訟代理人 黃俊雅
陳炳宏 李亞文 被告文心AIT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曲之華 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