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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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57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理人 林鴻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益士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4萬4,500元│HSA0000000│108年9月23日│││(法定代理人:呂泉福)│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