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0號原告 張力仁 法定代理人 張建裕 被告 陳樂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3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請求機車車損費用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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