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 顏文基 上列聲請人顏文基因與相對人 吳如 ■庤〝蝵璈閰膋咧ぁ鞳A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未約定清償日期,請釋明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為何時屆清償期,是否已催告相對人清償系爭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回執,或說明票據是否經提示?提示日為何?)。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