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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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上訴人 楊青敏 住臺北市○○區○○街○號6樓之7
送達代收人: 黃昱婷 住臺北市○○區○○路○○號10樓被上訴人 洪林聰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
4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872,161元,此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96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