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劍秋選任辯護人呂紹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李劍秋經檢察官起訴後,業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死亡,此有辯護人提出由 宏鴻 診所同日出具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可稽,並與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內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相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