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洪桂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6,8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毀諾後是否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聲請人應詳細釋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三)聲請人應提出「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必須已簽章;並應提出完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必須簽章)、完整之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暨
清償期數證明影本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並應具體、詳細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四)據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狀況僅有房租每月7,500元、生活必要支出每月13,500元,其餘支出狀況並無填寫。聲請人應依自身目前狀況據實填寫,且聲請人應重新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並陳報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應補提出證明文件、單據或收據影本: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每月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影本)、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其具體、清楚、完整之計算方式。
(五)聲請人應釋明其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應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或租賃契約等影本資料)。聲請人並應詳細釋明目前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原因為何?
(六)聲請人應提出97年1月起至聲請更生前,聲請人以及配偶每月之收入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影本。以及95、96年度配偶之薪資所得證明影本(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薪資收入期間、聲請人以及配偶之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2年補摺日之數額)。聲請人應再提出其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
(七)聲請人應提出近2年內參與之合會、迄今為死會或活會之相關證明文件(即有債權或債務、合會債權人姓名及地址、每月繳納會款證明文件、合會會單)。並應陳報乙○○○、丙○○之詳細地址。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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