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7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7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83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樓(在押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殺人未遂、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1月1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呂曾達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