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5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謝明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件:
一、提出帝龍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釋明96年3月-4月將名下不動產過戶給民間債權人 陳德旺 之經過?債權金額及債權證明為何?
三、聲請人應釋明96年4月將其座落中和市○○街○○巷○號之不動產出售予訴外人 林素卿 之價額、經過為何?其後之資金流向為何?
四、聲請人因勞保而受給付616,00元後,資金流向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