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477號聲明人丙○○
乙○○甲○○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子女之姓名,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父母 陳火生 、 賴喜娣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已滿七歲之聲明人丙○○、乙○○之印鑑證明。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