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43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依信用卡契約關係聲請向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所提信用卡申請書所載申請人為「蘇兩傳」非甲○○,請補正甲○○正確之信用卡申請書。
二、債權人聲請狀列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物,惟查聲請狀並未附該約定條款,請補正該約定條款。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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