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9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9182號債權人乙○○債權人戊○○債權人甲○○
66號債務人丙○債務人丁○○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丙○、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丁○○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7年10月28日、98年1月1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97年10月31日、97年11月3日、98年1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