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德勝 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並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4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5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1700元【計算式:(4+1)X10X34=1700元】。
二、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請說明聲請人何時遭公司資遣?聲請人自99年7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等),暨其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五、聲請人100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親屬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人近5年之健保投保之保險資料。
七、聲請人除配偶外,所扶養親屬為何人?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攤扶養費比例為何?
八、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就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家裡水電、瓦斯、電話、伙食等各項費用之相關費用單據(如水、電費、瓦斯電話費用單據等)。
一○、請說明聲請人向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房
屋貸款,該屋遭拍賣所清償金額為何?剩餘債務為何?有無繼續清償剩餘債務?清償情形為何?請提出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該房屋之分配表計算書、該房屋貸款之相關還款證明。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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