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減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鑫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1年聲減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鑫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建鑫因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建鑫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罪名│竊盜││├──────────┼────────────┼────────────┤│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9.11.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2140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度上易字第181號│││實├────────┼────────────┼────────────┤│審│判決日期│93.03.24││├─┼────────┼────────────┼────────────┤│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度上易字第18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3.24││├─┴────────┼────────────┼────────────┤│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合於96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3年度執字第37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