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聲請人志濱糖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信食品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雅信食品公司係獨資或合夥抑或有限公司,及補正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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