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叁仟玖佰柒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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