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號(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
94年8月2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5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10月(本院93年度訴字第1657號)、有期徒刑5月(本院94年度簡字第3113號);6月(本院95年度易字第1524號)確定(以上三罪經聲請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10月(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94號)確定,共計2年5月確定,於94年8月25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短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12月7日,此有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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