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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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 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98號聲請人 李張阿鳳 上列聲請人李張阿鳳因與相對人 賴李糊 等七十六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李張阿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資料諸多錯誤,請重新檢視相對人附表,具狀更正之:
1.相對人 陳見年陳煥卿李沈燕 業已死亡,請提出上開三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2.華南段410-6漏列 李文燦 、華南段410-10漏列 李俊興 、龔繼志、410-31漏列 李東明
3.相對人 賴俊璋 記載為 賴俊瑋李明智 記載為 李明志 、李清信記載為 李信清陳建發 記載為 陳見發 、…等。
二、提出相對人 賴進堂李銘坤李峰利 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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