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54號聲請人 蘇家家蘇隆義 之.兼代理人 蘇家豪 即蘇隆義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54號│├──┬──────────┬──────┬─────┬──┬───────┬───┤│編號│發行公司│債券期次│債券面額│張數│債券號碼│息票│││││(新臺幣)││││├──┼──────────┼──────┼─────┼──┼───────┼───┤│001│滙豐(台灣)商業銀行│93年度第3期│500,000│1│TCB9303C00325│10期至│││股份有限公司│││││11期│└──┴──────────┴──────┴─────┴──┴───────┴───┘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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