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蘇嘉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嘉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蘇嘉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無著,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蘇嘉君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蘇嘉君釋放乙節,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業經發布通緝在案,且迄未緝獲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2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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