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4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被告 趙敏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30日上午9時26分,在本院第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