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壯吉
張義育
被 告 洪錫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柒仟肆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