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小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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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5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紀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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