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小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5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施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肆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