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263號上訴人庚○○上訴人癸○○○上訴人辛○○上訴人壬○○上訴人己○○○上訴人子○○上列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己○○○住台中市○○○街○○號6樓上訴人丙○○住台中市○○路○○○巷○○號上訴人甲○○○住台中市○○路○○○巷○○號上訴人乙○○住台中市○○路○○○巷○○號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上列九人共同複代理人丁○○住台中市○區○○路○○號8樓之2被上訴人戊○○住台中市○○區○○○路○○號13樓之2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7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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