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01號上訴人 李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長廷 、 楊國華 間99年度訴字第170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財產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非財產上請求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伍元,另上訴人提起上訴係以傳真為之,應提出有簽章之正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提出上訴書狀正本,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