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0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7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