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即被告之父甲○○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 律師
楊佳勳 律師上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95年度訴字第389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剛滿十九歲,年紀尚輕,甫入社會不久,易被引誘而誤入歧途,被告犯案前有正當職業,循規蹈矩,僅因一時找不到工作,又罹患精神強迫症,一時糊塗,受到蠱惑,迷上賭博不幸接續犯下本案,被告患有強迫症而不自知,每次搶劫便利商店得款不多,對其經濟上沒有什麼幫助,但每次經過便利商店即無法控制自己行為,接續犯下本案。被告犯案後主動至警局自首,並配合檢察官偵查,據實陳述犯行,主動提出犯案工具與相關證據,被告顯無難以追訴、審判及執行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共計十二次加重強盜犯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予羈押。茲查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逸成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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