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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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 郭俊良 代理人 郭涵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9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1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郭俊良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元分行113年1月31日9,620元AJ00000002郭俊良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元分行113年1月31日10,850元AJ00000003郭俊良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元分行113年1月31日4,945元AJ00000004郭俊良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元分行112年12月5日11,440元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