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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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家催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1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吳道雄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蔡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道雄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第四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等字。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育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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