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耀龍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奇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78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4月1日上午11時2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耀龍建材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奇園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其於附表
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各1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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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7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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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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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7年10月30日│420,000元│97年11月17日│YA0000000│耀龍建材│奇園企業股│第一銀行│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五福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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