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43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616元(16,200
元/平方公尺x23.68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述上訴之程式,並如數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