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4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貳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二八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五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六五七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九二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