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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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9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面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1至2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票字第29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5年1月27日│100萬元│未記載│95年1月27日│457851││├──┼───────┼────────┼──────┼───────┼───────┼────┤│002│95年4月14日│25萬元│未記載│95年4月14日│716607││├──┼───────┼────────┼──────┼───────┼───────┼────┤│003│95年5月24日│10萬元│95年5月25日│95年5月25日│716620││├──┼───────┼────────┼──────┼───────┼───────┼────┤│004│95年5月24日│10萬元│95年6月10日│95年6月10日│716610││├──┼───────┼────────┼──────┼───────┼───────┼────┤│005│95年5月24日│10萬元│95年7月10日│95年7月10日│716611││├──┼───────┼────────┼──────┼───────┼───────┼────┤│006│95年5月24日│10萬元│95年8月10日│95年8月10日│716612││├──┼───────┼────────┼──────┼───────┼───────┼────┤│007│95年5月24日│10萬元│95年9月10日│95年9月10日│716613││├──┼───────┼────────┼──────┼───────┼───────┼────┤│008│95年5月24日│10萬元│95年10月10日│95年10月10日│716614││├──┼───────┼────────┼──────┼───────┼───────┼────┤│009│95年5月24日│10萬元│95年11月10日│95年11月10日│716615││├──┼───────┼────────┼──────┼───────┼───────┼────┤│010│95年5月24日│10萬元│95年12月10日│95年12月10日│716616││├──┼───────┼────────┼──────┼───────┼───────┼────┤│011│95年5月24日│14萬元│96年1月10日│96年1月10日│716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