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09號原告 廖源吉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 律師被告 吳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新臺幣4,408,000元,被告之住所設於「新北市○○區○○街○○○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原告亦表明同意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