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志明
       簡志芳
       簡秋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秀得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5,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
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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