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509號原告 林水燕 被告 鄧富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21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