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 童淑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義堅 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應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二)應查明並向本院陳報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鑑價報告、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到院),並自行比較「本件擔保物即系爭土地之價額」與「其所擔保之債權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系爭土地擔保之債權額係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系爭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1,200,000元,暫先繳納12,880元。倘上開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其中一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起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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