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78號原告 孫信藩 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