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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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84號原告 王姿雅 上列當事人向本院訴請離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柔君